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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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水人管理規則
第 四 章 引水人執業之監督
( 93年12月02日)
第 44 條
引水人於領航途中,發現懸有立待救助之信號時,於不甚危害其所領船舶、海員旅客之範圍內,應立即請被領船舶之船長從速設法施救,並以最迅速方法通知有關主管機關派船駛往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