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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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水人管理規則
第 四 章 引水人執業之監督
( 93年12月02日)
第 45 條
引水人發現船舶遭遇海難時,除應依照引水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辦理外,並應就其所知將該船之方位、吃水、船舶遭遇險難原因等詳為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