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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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水人管理規則
第 四 章 引水人執業之監督
( 93年12月02日)
第 49 條
引水人領航船舶所收引水費,須依各該引水區域引水費率表之規定,並於領航完畢時,請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將引水費全數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