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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河航行規則  ( 69年10月23日)
第 13 條
兩帆船互相接近有碰撞之虞時,兩船之一艘,應照左列規定,避讓航路:
一、自由行駛之船舶,應讓用帆行駛之船舶。
二、自由行駛之船舶相近時,其逆水者應讓順水者。
三、用帆行駛之船舶相近時,其順風者應讓逆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