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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河航行規則  ( 69年10月23日)
第 16 條
兩輪船前後行駛,如後輪欲越過前船時,應放長聲汽號三響,短聲汽號一響,通知前船,於未接前船答允汽號前,不得爭先越過。

前項情形,前船不允許後輪越過者不答,允許者應以相同之汽號答放。但不得無故不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