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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河航行規則  ( 69年10月23日)
第 3 條
輪船夜間航行,自日入起至日出止,應依左列規定,分別設置號燈:
一、各輪須於船頭桅杆及船艉,各懸一白色明燈;並於船之左舷設一紅色燈,右舷設一綠色燈,紅綠兩燈背面,各設矩式遮蔽器具,不使燈光互相映射後方。
二、輪船拖帶船隻時,於桅杆白燈下,加懸白燈二盞,高下相離約六英尺。每一拖船,須各於明顯之處,懸一白色明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