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內河航行規則  ( 69年10月23日)
第 5 條
輪船如遇中途擱淺或機器損壞不能行駛時,在日間,應於明顯之處,上下連掛黑球兩個,在夜間,除照平常懸一白色明燈外,並應於掛黑球之處,換掛紅色燈兩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