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船舶運送業 第 三 節 營運 ( 111年01月17日)
第 12 條
經營固定航線之船舶運送業,應於營運前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九)並檢附營運計畫、船舶國籍證書及船期表等向航政機關辦理航線登記。

前項登記內容有變更、遺漏或錯誤時,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九)並檢附變更對照表(如附件十),向航政機關辦理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