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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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外國籍船舶運送業
( 111年01月17日)
第 23 條
外國籍船舶運送業分公司雇用之人員應為中華民國國民。但主管機關得視其業務需要,核准其申請聘僱外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