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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外國籍船舶運送業 ( 111年01月17日)
第 24 條
外國籍船舶運送業船舶承運中華民國進出口貨物,應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申報運價表,其變更時亦同。

前項運價表,如該船舶運送業在中華民國設立分公司者,由分公司申報。未設立分公司者,委由其在中華民國之船務代理業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