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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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
第 四 章 附則
( 111年01月17日)
第 27 條
船舶運送業應依下列規定繳納許可證費:
一、經營國際航線者新臺幣三萬六千元。
二、經營國內航線者新臺幣一萬八千元。
三、經營國內航線變更經營國際航線,應增繳許可證費新臺幣一萬八千元。
外國籍船舶運送業請領許可證,應繳納許可證費營運資金千分之四。
前二項許可證登記事項變更,申請航政機關換領許可證應繳納換證費新臺幣二千一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