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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籌設許可與登記 ( 103年07月30日)
第 14 條
船務代理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檢具一航次業務登記申請書(附件十二)向航政機關辦理登記後始得代理:
一、臨時裝載大宗貨、卸貨者。
二、解體、修理、補給、訪問觀光及其他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