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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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籌設許可與登記
( 103年07月30日)
第 15 條
船務代理業受委託申辦代理業務登記時,應檢具營運人責任保險證明文件。
船務代理業受委託簽發客票或載貨證券者,應檢送客票樣本及旅客人身傷害保險證明文件或載貨證券樣本,其客票或載貨證券,應於明顯處載明委託人名稱全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