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籌設許可與登記
( 103年07月30日)
第 17 條
船務代理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檢具申請書(附件十三、附件十四)向航政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一、接受新委託或增加委託代理業務範圍。
二、終止代理或減少代理業務範圍。
三、委託人公司所在地、負責人變更。
四、增加或變更客票或載貨證券式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