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營運及管理
( 103年07月30日)
第 19 條
船務代理業代理之委託人如與其他業者合作營運,應檢具合作營運契約或當事人聯銜之證明文件,及有關船舶國籍證書影本,報請航政機關審核登記後,始得攬貨並簽發載明合作營運船舶名稱之載貨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