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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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03年07月30日)
第 2 條
經營船務代理業之公司中英文名稱,專營者得標明船務代理字樣,其後兼營其他業務,得不變更名稱。但其兼營之其他業務,不得使用與船舶運送業及海運承攬運送業相同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