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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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營運及管理
( 103年07月30日)
第 20 條
船務代理業受委託人委託簽發載貨證券,如貨物運送非由同一船舶直接運往目的港者,應於載貨證券上註明轉口港。但經託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