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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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營運及管理
( 103年07月30日)
第 22 條
船務代理業應於每年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終止後一個月內,將結算申報書、資產負債表之影本各一份,報請航政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