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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營運及管理 ( 103年07月30日)
第 24 條
船務代理業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申請加入當地船務代理業公會。

船務代理業得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於執行代理業務所在縣(市)成立分公司或辦事處,或委由當地船務公司執行代理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