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第 四 章 附則 ( 103年07月30日)
第 27 條
原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九百萬元之船務代理業者,不得申請增加代理業務;欲申請增加代理業務者,應先依第五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增資及辦妥公司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