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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籌設許可與登記 ( 103年07月30日)
第 9 條
船務代理業申請設立分支機構,其為辦事處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於核准設立三十日內,應向航政機關辦理登記。
二、不得在本公司代表人之外另置代表人。
三、不得對外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