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籌設許可與登記
( 103年07月30日)
第 9 條
船務代理業申請設立分支機構,其為辦事處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於核准設立三十日內,應向航政機關辦理登記。
二、不得在本公司代表人之外另置代表人。
三、不得對外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