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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籌設許可及登記 ( 103年04月29日)
第 3 條
經營海運承攬運送業者,應檢具下列文件,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籌設: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營業計畫書。
三、籌設新公司者,為公司章程草案;籌設有限公司者,為全體股東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籌設股份有限公司者,為發起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如附件二)。
四、已成立公司增加海運承攬運送業營業項目者,為公司章程修正草案;並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會議事錄或有限公司之股東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