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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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籌設許可及登記
( 103年04月29日)
第 7 條
海運承攬運送業設立分公司,應依法辦妥分公司登記後三十日內,檢具下列文件及保證金,報請航政機關備查:
一、申請書。
二、分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公司章程。
海運承攬運送業在國內除設立分公司外,不得以其他名義設立分支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