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籌設許可及登記 ( 103年04月29日)
第 9 條
經營海運承攬運送業及航空貨運承攬業領有合一許可證者,結束經營部分營業項目時,應向航政機關申請廢止部分許可,換發許可證;結束經營全部營業項目時,應將合一許可證向航政機關繳銷,由該機關廢止其許可,註銷其許可證,並通知民用航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