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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03年04月29日)
第 1 條
本規則依航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經營海運承攬運送業之公司中英文名稱不得使用與船舶運送業、船務代理業及其他海運承攬運送業相同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