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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 六 章 第伍等級防火構造 第 二 節 艙壁與甲板之抗火完整性 ( 107年01月09日)
第 106 條
第一百零三條規定應為鋼材或其他同等材料之外部界限,本章未明文規定該界限應具有A級完整性者,得為裝置窗及舷窗而貫穿。該界限各門之材料並得採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者。但液貨泵室之天窗,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