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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 七 章之一 第柒等級船舶防火構造 ( 107年01月09日)
第 129-1 條
船舶船殼、結構艙壁、甲板、上層建築及甲板室得以鋼材或其他同等材料、不燃材料或強化玻璃纖維塑膠材料構造。

前項採強化玻璃纖維塑膠材料構造者,其起居艙、廚房、駕駛室及機艙空間內所有敞露之表面,應採用具有耐燃能力之樹脂、耐火油漆塗敷或以不燃材料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