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 七 章之一 第柒等級船舶防火構造 ( 107年01月09日)
第 129-2 條
船舶之主機為內燃機或裝有燃油鍋爐者正上方之構材,採強化玻璃纖維塑膠材料或其他易燃材料可能有引起火災之虞者,應於該項構材外加裝鋼材,或以其他不燃材料或蓋板保護。

燃油管路及其接頭製作所使用之合適材料應依燃油之種類而定。其與燃油櫃壁連接之閥或旋塞應能確保緊密以防止燃油洩漏。燃油管路並應有適當之固定及保護設施。塑膠管路因火受損將導致危險者,不應採用為機器或燃油櫃等之供應、連通管路,或供機艙空間任何目的之用。

燃油櫃、過濾器及其他裝有燃油之組件不得安裝在排氣管及消音器之正上方,並應儘量遠離高溫機件。但燃油櫃與其他裝有燃油之組件若裝有適當之隔熱設備,其所洩漏之燃油與高溫機件之間並有隔絕者,則其安裝位置得不受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