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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 二 章 第壹等級防火構造 第 八 節 可燃材料使用之限制及構造之細目 ( 107年01月09日)
第 32 條
在起居艙、服務空間、控制站、走廊與梯道內,圍蔽於天花板、鑲板或內襯板背後之空氣空間,應以距離不超過十四公尺密合之阻風裝置適當分隔之。如該空氣空間係在梯道、箱艙等內襯板背後者,在垂直方向應於每一甲板處封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