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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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 二 章 第壹等級防火構造 第 八 節 可燃材料使用之限制及構造之細目
( 107年01月09日)
第 33 條
天花板及艙壁之構造,除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為無起火之虞之處所外,在不危及其防火效能下,應能使火警巡邏員探知隱蔽與不能通行處所之煙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