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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 二 章 第壹等級防火構造 第 八 節 可燃材料使用之限制及構造之細目 ( 107年01月09日)
第 34 條
當 A 級隔艙被貫穿時,應依程序測試。如為通風導管,應適用第二十九條第四款規定。但導管貫穿件為厚度三毫米以上之鋼材或同等材料所構成,長度在九百毫米以上,兩側之長度平均為四百五十毫米者,得免予測試。

本貫穿件應使用隔艙同等規格之防火絕熱材。

當 B 級隔艙被貫穿時,應確保其裝配不致損及耐火性能,且應符合第二十九條第五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