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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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 二 章 第壹等級防火構造 第 八 節 可燃材料使用之限制及構造之細目
( 107年01月09日)
第 36 條
裝用電散熱器者,應予固置,其構造應能使火災之危險減至最低程度。該散熱器如其裸露部分之熱度能使衣物、帷簾、或其他類似材料灼焦燃著者,不得裝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