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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 三 章 第貳等級防火構造 第 二 節 防火區及起居艙與服務空間內艙壁 ( 107年01月09日)
第 52 條
為使船舶噴水與不噴水區域之間設有適當界限,而以水平 A 級隔艙將主垂直區分隔為若干水平區時,該隔艙應前後伸延於兩相鄰主垂直區艙壁之間,左右延至船殼板或船舶之界限,其絕熱值及完整性應符合附表四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