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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 三 章 第貳等級防火構造 第 三 節 艙壁及由板抗火完整性 ( 107年01月09日)
第 56 條
第五十條規定應為鋼材或其他同等材料之外部界限,本章未明文規定該界限應具有A級完整性者,得為裝置窗及舷窗而貫穿。該界限各門之材料得採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