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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 四 章 第三等級防火構造 第 一 節 船體構造 ( 107年01月09日)
第 67 條
船舶以鋼材或其他同等材料構成,其主機為內燃機,或裝有燃油鍋爐者,其自起居艙、服務空間或控制站分隔機艙空間之各甲板與艙壁,應以A級隔艙標準構造。在該等艙壁及甲板上之門及其他開口,其構造應予保護使與其周圍之結構具有同等之抗火性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