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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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07年01月09日)
第 7 條
新船或現成船作重大修理、改裝及有關裝配工程者,得由船舶所有人列舉事實及理由,送請航政機關酌予核減或豁免本規則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