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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 四 章 第三等級防火構造 第 一 節 船體構造 ( 107年01月09日)
第 74-1 條
機艙空間之天窗、門、通風筒、煙囪及其他開口之數量,應配合船舶通風之需要減至最少;上述機艙開口部位、燃油輸送泵、相關燃油櫃出口閥、通風馬達及風扇之關閉設施,應位於機艙空間以外,人員易於接近之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