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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 五 章 第肆等級防火構造 第 一 節 船體構造、起居艙與服務空間內之艙 ( 107年01月09日)
第 81 條
鋁合金所構成之柱、支柱及其他構件用以支持救生艇與救生筏置放、下水與登載區域及 A 級或 B 級隔艙者,其絕熱應予特別注意以確保:
一、支持救生艇與救生筏區域及 A 級隔艙之構件,依前條規定溫度昇高之限制,應在一小時之末。
二、支持 B 級隔艙之構件,依前條規定溫度升高之限制,應在半小時之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