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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07年01月09日)
第 9-1 條
船舶採用特殊材料、型式、試驗方法或應為特別規定,致本規則規定未盡能適用者,應由船舶所有人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送請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專案核定以具有同等效能者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