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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 五 章 第肆等級防火構造 第 四 節 通風系統及阻火隔艙上之門 ( 107年01月09日)
第 94 條
第肆等級船舶之通風系統應符合第六十條規定。但總噸位四千以上之貨船,A類機艙空間、車輛空間、駛上駛下貨艙空間、廚房、特種空間及貨艙空間之通風系統應互相獨立,並與其他空間使用之通風系統分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