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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 五 章 第肆等級防火構造 第 四 節 通風系統及阻火隔艙上之門 ( 107年01月09日)
第 95 條
門之阻火能力應儘可能與其所裝置之隔艙相當。A 級隔艙上之門及門框應以鋼材構成。B級隔艙上之門應採不燃材料。A類機艙空間界限艙壁上裝置之門應合理之氣密並能自動關閉。依方法IC構造之船舶,其分隔臥室與個人內部衛生空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得准使用可燃材料。水密門得不需絕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