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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 五 章 第肆等級防火構造 第 四 節 通風系統及阻火隔艙上之門 ( 107年01月09日)
第 97 條
在走廊艙壁上、臥室與公用空間之門,僅准在門之下半部及在門下開設通風開口,開口之總面積並不得超過○.○五平方公尺。如該開口係在門上,並應裝有以不燃材料製成之格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