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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 五 章 第肆等級防火構造 第 五 節 可燃材料使用之限制及構造之細目 ( 107年01月09日)
第 99 條
構造之細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方法 IC -在起居艙、服務空間及控制站內,所有之內襯板、阻風板、天花板及其支持物應為不燃材料。
二、方法 IIC 及方法 IIIC- 在起居艙、服務空間及控制站之走廊與梯道圍壁內之天花板、內襯板、阻風板及其支持物應為不燃材料。
三、方法 IC 、方法 IIC 及方法 IIIC-
(一)除貨艙空間或服務空間之冷藏室外,所有其他冷藏空間之絕熱材料應採不燃材料。連結冷凍管系統及其附件之絕熱材料所使用之蒸汽防漏膏及膠著劑,得免為不燃材料,其用量應減至最少,其暴露表面應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具有阻止火災蔓延之性質。
(二)起居艙及服務空間內裝置之不燃艙壁、內襯板及天花板得敷用厚度不超過二點零毫米之可燃裝飾面板。但在走廊、梯道及控制站內,該裝飾面板之厚度不應超過一點五毫米。
(三)圍蔽於天花板、鑲板或內襯板後之空氣空間,應以距離不超過十四公尺密合之阻風裝置適當分隔。該空氣空間係在梯道、箱艙等內襯板背後者,在垂直方向應於每一甲板處封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