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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 二 章 第壹等級防火構造 第 二 節 防火區及主垂直區內之艙壁 ( 107年01月09日)
第 13 條
船殼、上層建築及甲板室應以 A-60 級隔艙分為若干主垂直區,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主垂直區之隔艙應儘量避免階式及凹入之結構。無法避免時,該階式及凹入部分之結構,亦應以 A-60 級隔艙構成。
二、主垂直區隔艙之絕熱值應符合第十六條規定。
三、位於艙壁甲板以上之主垂直區界限隔艙,應儘可能與緊鄰該艙壁甲板下之水密艙區劃分艙壁成一直線。
四、主垂直區隔艙應自一甲板延伸至另一甲板,並延伸至船殼板或其他界限。
五、汽車及火車渡船等具有特殊用途之船舶,其主垂直區之設計,設置艙壁無法達成該船之預定目的時,得經航政機關准以其他同等方法以控制及局限火災。
六、具有特種空間之船舶,其主垂直區應適用第四十條規定。

第 14 條
(刪除)

第 15 條
位於主垂直區內之各艙壁,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第十六條各表未規定為 A 級隔艙之各艙壁,至少應為 B 級或 C級隔艙。
二、除走廊壁外,所有依規定為 B 級隔艙之艙壁,均應自一甲板延至另一甲板,並延及船殼板或其他界限。但艙壁兩側裝有至少與該艙壁有相同耐火性之連續B級天花板及(或)內襯板時,該艙壁得止於該連續天花或內襯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