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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第 三 章 化學液體船之安全設備 第 一 節 防火與滅火 ( 108年09月20日)
第 51 條
化學液體船除總噸位在二千以上者,其消防泵、主消防水管、龍頭、水龍帶及機艙空間滅火裝置除仍應適用貨船之有關規定外,其貨泵室與貨物區域之滅火裝置,並應分別符合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四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