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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第 二 章 化學液體船之構造與穩度 第 九 節 構造材料 ( 108年09月20日)
第 48 條
化學液體船之艙櫃構造連同附屬之管路、泵、閥、通氣管路與其連接件所用之結構材料,應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適於所載運貨物之溫度與壓力。通常所採用之構造材料為鋼。選定構造材料時,應考慮下列各項適用性:
一、在操作溫度時之凹痕延性。
二、貨物腐蝕之影響。
三、貨物與構造材料間可能之危險反應。
四、加襯與塗裝之適應性。

第 49 條
裝載特定化學品所應適用材料之特別規定如附表一「m」欄所示。該欄中所註之符號其規定如左:
一、左列構造材料不得用於可能與附表一「m」欄化學品揮發氣接觸之艙櫃、管路、閥、裝具及其他設備:
二、左列構造材料應用於可能與附表一「m」欄化學或其揮發氣接觸之艙櫃、管路、閥、裝具及其他設備:
三、銅、鋁及絕緣體通常用為電力設備之材料,應儘可能以包膠等方法保護,俾免與附表一「m」欄註有Z符號之化學品揮發氣接觸。
四、用於載運閉杯法試驗閃點不超過攝氏六十度化學品之船舶,其貨物操作用之外部管路不得採用鋁及其合金等熔點低於攝氏溫度九二五度之構造材料,但接至貨艙櫃之外部短管如具有防火之絕緣材者,得准許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