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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第 四 章 船舶採用貨物為燃料 ( 108年10月31日)
第 100 條
貨物之揮發氣得供主推進空間與鍋爐室內鍋爐、惰性氣體發生器及內燃機用者,應限為甲烷(液化天然氣)。如該揮發氣供其他空間內之其他用途時,應經特別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