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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第 五 章 船舶載運個別貨品應具有之構造 ( 108年10月31日)
第 102 條
液化氣體船應依其計劃載運之貨品具有不同之船舶構造與設備,其最低要求如附表十四,該表各欄所用之符號其意義如左:
a欄:貨品名稱。其後加註號者表示亦包含於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內。
b欄:聯合國編號。僅供參考之用。
c欄:船舶型式,其設計標準詳見第十條。
d欄:要求丙型獨立櫃。如要求則以Yes表示。
e欄:貨艙櫃內揮發氣空間之控制。
f欄:揮發氣探測。
g欄:儀器
h欄:特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