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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第 二 章 般舶構造與穩度 第 三 節 貨物圍護系統 ( 108年10月31日)
第 28 條
船舶用以圍護貨物之貨艙櫃,其型式如下:
一、整體艙:指構成船體一部分之艙,並以相同方式與鄰接之結構承受同樣負載之影響。其設計揮發氣壓(Po)通常不應超過零點二五巴。但構材尺寸經適當增加時,該設計揮發氣壓得增加至零點七巴以下。其所載貨品之沸點除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之特別考慮不得低於攝氏零下十度。
二、薄膜櫃:指非由本身支撐,係以鄰接船體結構絕熱層所支撐之薄層或薄膜所構成。該薄膜之設計應使因受熱或其他原因所生之膨脹或收縮獲得補償,並不致使薄膜承受過大之應力。其設計揮發氣壓(Po)通常不應超過零點二五巴。但構材尺寸經適當增加,支撐絕熱層之強度亦經適當之考慮時,該設計揮發氣壓得增加至零點七巴以下。該櫃之設計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之特別考慮時,並得採用非金屬薄膜或在絕熱層中包含或合併該薄膜。在任何情況下薄膜之厚度不宜超過一毫米。
三、半薄膜櫃:指構成之薄層非由本身支撐,部分係由鄰接船體結構之絕熱層所支撐,其與上述支撐部分連接之該薄層圓形部分,其設計亦應使受熱或其他原因所生之膨脹或收縮獲得補償。設計之揮發氣壓通常不應超過零點二五巴。但構材尺寸經適當增加,支撐絕熱層之強度亦經適當之考慮時,該設計揮發氣壓得增至零點七巴以下。
四、獨立櫃:指櫃由本身支撐並不構成船體結構之一部分,對船體強度而言並不重要。該櫃復分為下列三型:
(一)甲型:指櫃係依驗船機構所規定與保持之標準,主要採傳統船舶結構分析程序設計。該櫃主要由平面構成之重力櫃時,其設計揮發氣壓應低於零點七巴。
(二)乙型:指櫃之設計係採模型試驗、精確分析工具及分析方法,以確定應力之水準、疲勞時限與裂痕擴展特性。該櫃主要由平面構成之重力櫃時,其設計揮發氣壓應低於零點七巴。
(三)丙型:指符合壓力容器標準之液櫃,亦稱壓力容器,其設計揮發氣壓(Po)不得低於下式:
五、內部絕熱艙櫃:指以適於圍護貨物之絕熱材料所構成,非由本身支撐,而以鄰接之內層船體結構或獨立櫃所支撐。其絕熱層之內表面係直接與貨物相接觸。該艙櫃為使貨物圍護系統能依第三十六條第七款規定利用模型試驗及精確之分析方法進行設計,並採適當之材料。其設計揮發氣壓通常不應超過零點二五巴。但該貨物系統係設計用於較高之揮發氣壓時則得較此值為高,但該艙櫃係以內層船體結構支撐者,不得超過零點七巴。該艙櫃復依其所具主屏壁與次屏壁之功用分為下列二型:
(一)第一型:指艙內之絕熱層或絕熱層與一層或多層襯墊之組合,僅具主屏壁之功用。在必要時,內層船體或獨立櫃之結構,其功用應如同次屏壁。
(二)第二型:指艙內之絕熱層或絕熱層與一層或多層襯墊之組合,同時兼具能明顯識別之主屏壁或次屏壁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