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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第 二 章 般舶構造與穩度 第 三 節 貨物圍護系統 ( 108年10月31日)
第 34 條
當貨艙櫃準備作部分注滿時,應考慮前條第六款任一種船舶運動所引起之重大幌動之沖激危險性。當發現有重大幌動誘發沖激負載之危險時,應要求作特別之試驗與計算。